裁判文书详情

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与程**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国土资罚字(2015)第0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认定,2015年2月2日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漳县建安路东段北侧岗陵城村村北耕地建东、西两栋楼房,东楼占地面积:东西长21米,南北长9.5米,合计199.5平方米;西楼占地面积:东西长49米,南北长13米,合计637平方米,两栋楼房共占地836.5平方米。东楼四至:东至陈**宅基地,西至富强路,南至程**宅基地,北至渠。西楼四至:东至富强路,西至富民路,南至程**,北至渠。现东、西两栋楼房均已建成六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经履行告知,程**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于2015年4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程**退还非法占用的临漳县建安路东段北侧岗陵城村村北836.5平方米耕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36.5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东、西两栋楼房,恢复土地原状。提交依据:

1、现场勘测笔录、平面图及卫星图片;询问程**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国土局关于对程**非法占地的规划意见及地类证明;现场照片16张;

2、违法线索登记表及核查报告;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初审意见表、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呈批表、处罚决定呈批表、催告书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被执行人程**认为,我建楼房占地不是耕地,村委会已划为宅基地并建有住宅。所建的两栋楼房也不是商品楼,是与陈**、陈**、陈**、刘**、程**合伙建的住宅楼。村委会已出具证明,因修路占用调到村北并均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提交证据:合伙建楼人员陈**、陈**、陈**、刘**、程**宅基地使用证及协议书;村委会证明及建楼房前拆迁住宅房现场照片26张。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交证据,认为协议书及照片与本案处罚没有关系。对刘**与陈**的宅基地使用证,认为均记载坐落在界内村北,现程**建的楼房已超出村界,与本案无关联。对陈**、陈**、程**宅基地使用证,认为记载的位置不是程**建楼的位置。因程**、陈**、陈**的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位置分别在村南、村西,后因修路占用调到村北,并提交2015年9月4日村委会出具调整宅基地的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2月2日被执行人程永国未经审批占用岗陵城村集体耕地建*、西两栋楼房,东楼占地面积:东西长21米,南北长9.5米,合计199.5平方米,东楼四至:东至陈**宅基地,西至富强路,南至程**宅基地,北至渠;西楼占地面积:东西长49米,南北长13米,合计637平方米,西楼四至:东至富强路,西至富民路,南至程永国,北至渠。两栋楼房共占地836.5平方米。现东、西两栋高八层住宅楼房已竣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临漳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漳县建安路东段北侧,岗陵城村村北耕地建东、西两栋楼房,所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以被执行人程**拒不履行生效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本院举行听证时,被执行人程**虽提交陈**等人的宅基地使用证、协议书和拆迁时的照片及村委会证明,但均不足于证明其建楼房是经过合法审批,不予采信。听证时被执行人程**称是与陈**等人合伙建的住宅楼,从其提交的协议书及本院和申请执行人临漳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其笔录记载,不足于证明其与他人合伙建筑,故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临漳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10日对程**作出临国土资罚字(2015)第0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程**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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