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价局与郭坊村郝**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物价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郝**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成价检处(2014)3-4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价局作出的成价检处(2014)3-4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郝**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成**价局决定对被执行人郝**罚款6000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郝**在接到成价检处(2014)3-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义务,成**价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成价检处(2014)3-4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成**价局作出的成价检处(2014)3-4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