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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6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马*(城)行罚决字(2015)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行政赔偿。

原告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5月4日向邯郸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邯郸市公安局于当日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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