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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邯郸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邯郸腾**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按改正通知书提供书面材料的违法事实清楚,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邯郸腾**有限公司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邯郸腾**有限公司在接到成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义务,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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