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做(冀磁)质监罚字(2014)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磁**监督局所做(冀磁)质监罚字(2014)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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