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永年县交运局运输管理站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李*与曲周县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临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武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杜*与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磁县**监督局与磁县林**品经销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馆陶**理局与张**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治国与曲周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元延虎与沙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