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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永年**输管理站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永年县交运局运输管理站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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