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馆陶**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馆陶**理局作出的馆城管罚字(2013)0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处以500元罚款。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馆陶**理局作出的馆城管罚字(2013)0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馆陶**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合法,对该行政行为不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馆陶**理局作出的馆城管罚字(2013)0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