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芹诉被告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受理后,原告任*芹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卢**与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临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武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杜*与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磁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与邯郸市凯**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李*与曲周县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治国与曲周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永年**输管理站一审行政裁定书
磁县**管理局与磁**电视台执行裁定书
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候福新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