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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冯**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杨**、冯*岗诉邢台县公安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杨**、冯*岗诉称,1988年1月31日起诉人冯*岗在街上训斥冯**儿子,随后冯**纠集十余人闯入其家中大打出手,并将起诉人冯*岗脸头部击伤。1988年2月1日起诉人冯*岗到原石相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迟迟不予立案。后来派出所将起诉人冯*岗控告材料装入到冯**诬告起诉人的档案里,故起诉人冯*岗受到了罚款20元的处罚,而冯**闯入起诉人杨**、冯*岗家寻衅滋事之事竟不了了之。为此,起诉人杨**、冯*岗多次上访。2015年1月,邢**法委接诉后,以邢政法督办(2015)6号批复被告应整改予以处理,可被告至今仍拖延不予解决。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责令被告落实邢**法委邢政法督办(2015)6号评查批复意见,对被告处罚冯*岗行政处罚一案甄别处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冯**的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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