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邢市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馆陶**理局与张**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元延虎与沙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闫书刚与平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邢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冯**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河北常**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王**与内丘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尤**与邢台市**四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