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邢台**监督局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邢市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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