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该局新计征决字(2014)0526号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广宗**源局与邢**公司广宗分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巨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王**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范某某、田某某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某某、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石小花与容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平乡**管理局与邢台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广宗**源局与邢台市**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兴诉邢台市人民政府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