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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刘**非诉审查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10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内容(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内容):1、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拆除非法占用1143.8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占用1143.87平方米果园,每平方米罚款12元,合计13726.4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10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综上,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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