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阜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阜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丁**、彭**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140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阜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140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阜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140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