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管理局(下称山西省高管局)因高速公路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并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省高管局又以其与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所签协议。山西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并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山西**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山西**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