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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昌诉被告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昌诉被告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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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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