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昌诉被告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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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孟*因诉太谷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处罚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天镇县公安局、赵**、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阳高县公安局、徐**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阳高县公安局、徐**、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大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巨河与平定县公安局冠山派出所公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某某诉浑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郝**、郝**不服被告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