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临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