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灵国土罚字(2014)第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灵国土罚字(2014)第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查明:灵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灵国土罚字(2014)第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灵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罚字(2014)第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执行的条件。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灵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罚字(2014)第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晋中**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