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灵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亚通水稳拌和场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灵国土罚字(2014)第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灵国土罚字(2014)第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查明:灵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灵国土罚字(2014)第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灵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罚字(2014)第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执行的条件。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灵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罚字(2014)第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晋中**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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