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诉被告太谷县公安局、晋中市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穆**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穆**与太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寿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华街派出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张庆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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