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寿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寿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陈**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撤销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二、依法赔偿非法拘禁10天的国家赔偿;三、依法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依据法定基数赔偿;四、依法赔偿当事人身体致残部位上下肢以医院照相程度给予经济补偿金;五、给予平头派出所多名干警的非法手段致残的行政的、刑事的处罚”,而原审判决仅对“请求撤销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即编号为行罚决字(2014)000211号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评判,遗漏了其他重要诉讼请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寿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