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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介休市公安局、樊卯生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诉介休市公安局及第三人樊卯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介**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介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晋中检民(行)监(2015)14070000013号行政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介休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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