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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阿荣旗公安局不服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阿荣旗公安局不服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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