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阿荣旗公安局不服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赵*与阿荣旗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宁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与阿荣旗公安局不服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芦**诉宁城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阿荣旗公安局不服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被告人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阿尔山**责任公司与阿尔**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斯**与科右中旗公安局治安管理罚款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