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因被告住所地在沈阳市浑南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交叉管辖规定》、《沈阳**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交叉管辖规定》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监督管理局与沈阳沈**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曲*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
赵*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杨**与沈阳**平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王**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吕*与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高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周某某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