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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因被告住所地在沈阳市浑南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交叉管辖规定》、《沈阳**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交叉管辖规定》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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