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沈阳**平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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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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