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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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