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史**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秦也佼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陶*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于洪公安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立志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一审判决书
郭**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阳市**监督管理局与沈阳沈**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曲*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
郭**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舍利塔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