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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荆*主审,人民陪审员马*参加评议,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经撤销了沈*(皇)决字(2014)第716号行政处罚决定和沈*(皇)行拘缓字(2014)第016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故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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