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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诉大石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因诉大石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行终字第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何**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应认定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并情节严重。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较重”的事实,且申请人在信访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两次到北京天安门附近走访并被当地公安部门训诫的事实客观存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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