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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立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王**上诉称,请求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立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改判依法受理本案。主要理由:上诉人于2014年8月18日到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知不予立案,上诉人于同年8月28日又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了起诉状,仍未立案。上诉人向大连**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民法院作出通知书,通知中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综上,上诉人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不服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大公(中)行罚决字(2014)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大连市中**民法院起诉。而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政特快专递单,能够证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时间是2014年5月29日,上诉人向中**法院邮寄起诉状的时间是同年8月28日。而且,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起诉期限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立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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