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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立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主要理由是:上诉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14年3月26日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月30日,上诉人又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原审法院邮寄了起诉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应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本案中,2013年12月31日,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作出大公(中)(治)决字(2013)第13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徐**于2014年3月30日以邮寄方式对该处罚决定起诉,上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超过起诉期限并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应立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立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立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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