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万**限公司诉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营口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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