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新**限公司与阜新**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阜新**限公司不服被告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阜新**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阜新**限公司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阜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