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阜新**限公司不服被告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阜新**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阜新**限公司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阜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陆**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国华派出所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海**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阜蒙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俊权采区不服阜蒙县国土局土地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季**与阜蒙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某诉某某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鑫诉被上诉人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府镇**俊权采区与被告阜蒙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吕*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白*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