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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某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不服某某公安局2015年3月5日作出的锦公(黑)行罚决定(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某公安局于2015年3月5日作出锦公(黑)行罚决字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某某公安局某某镇派出所接上级领导交办案件:2015年3月4日王某某因反映村干部违纪问题进京上访。以上事实有上级领导交办打击处理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因反映村干部违纪,工作被停职,且不发工资,三年间上访到县、市至今未得到解决。无奈只得进京上访,但原告只是正常上访,并没有去任何非访区,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某某公安局滥用职权对原告实施非法行政拘留十天,至今未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某某公安局锦公(黑)行罚决定(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申请证人郭某某、杜某某出庭作证,拟证明证人和原告一同进京上访,没有去非访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原告王某某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存在。2015年3月5日,某某公安局所辖某某镇派出所收到锦州市公安局驻京工作组打击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称: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因反映村干部违纪问题到中南海外围上访。原告王某某在北**会期间追逐领导车辆,情况极其恶劣,建议依法处理。二、原告王某某称只是正常上访,并没去非访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意见书上明确表明原告王某某2015年3月4日到中南海外围上访,中南海外围非访区。经询问原告王某某自己也承认于2015年3月4日到中纪委上访时遭到院内保安阻拦,之后被遣返回黑山。意见书的处理建议也表明原告王某某在北**会期间追逐领导车辆的违法行为。三,原告王某某称某某公安局滥用职权对其实施非法行政拘留十日,至今未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某某公安局依据意见书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法以王某某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在对原告王某某处罚前,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王某某当时未提出异议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表示同意接收处罚。被告对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向**提供了如下证据:

1、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原告自己承认去中纪委上访;

2、锦州市公安局驻京工作组打击处理意见书一份。拟证明王某某非法上访,而且在两会期间追逐领导人车辆。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的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一、对原告证人郭**、杜**的证言,因为证人同原告是一起进京上访人员,本院不予采信。

二、对被告提供的原告王某某的询问笔录,锦州市公安局驻京工作组打击处理意见书一份,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因反映村干部违纪问题到中南海周边、中纪委上访。被中纪委保安控制,并将原告王某某送至北京九金庄救助站。锦州市公安局驻京工作组建议对原告进行行政拘留。2015年3月5日被告某某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原告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某某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具有职权依据。本案原告人王某某上访反映问题,本应遵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关的部门反映问题,而原告却在中南海周边及中纪委上访滞留。原告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被告某某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对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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