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九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及第三人周*飞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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