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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鸡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齐树军煤矿安全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付**与被告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鸡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齐树军煤矿安全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付**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第三人齐**查找不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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