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与被告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鸡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齐树军煤矿安全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付**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第三人齐**查找不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代**诉富裕县公安局、第三人周**撤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于**与城子河**阳派出所、李**不予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复议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一案再审裁定书
孙**不服讷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判决书
原审原告讷河市六旺兽药商店不服讷河市动物检疫监督站畜牧行政处罚一案再审判决书
复议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与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一案再审裁定书
滴道区**派出所与刘**、柳*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付**与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鸡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齐树军煤矿安全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王**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申诉行政裁定书
耿**与虎林市公安局、金华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