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张**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卜**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与杨**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秦**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市食**宝山分局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