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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