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有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张**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与杨**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天**剂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管理局安全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盗掘古墓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翟**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