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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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