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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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