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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交通行政处罚,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同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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