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市食**宝山分局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食**宝山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