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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张**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溧**大队)与被上诉人张**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溧**大队的委托代理人朱**、郭**,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溧**大队与张**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10月21日,上诉人溧**大队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溧阳交警大队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均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溧阳交警大队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张**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为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溧阳交警大队、原审原告张道付各自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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