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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中国建**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0月10日依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常武城执罚字(2120142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7日22时后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虹北路龙德花园工地持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浇筑混凝土),其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100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常武城执罚字(2120142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常武城执罚字(2120142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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