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市**监督局与常州**限公司质量监督检疫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州市**监督局与常州**限公司质量监督检疫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坛非诉行审字00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确定,被告常州**限公司需缴纳罚款20000元,加处罚款自2015年1月29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不超过20000元。因常州**限公司未履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州市**监督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州**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州**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常州**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常州**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监督局出具申请,以被执行人常州**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常州**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监督局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5)坛非诉行审字0010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发现被执行人常州**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监督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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