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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限公司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江苏大**限公司为与被诉人常州**护局行政诉讼一案诉来本院,要求判令:“1、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常环行罚字(2013)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因起诉人所属横山**理厂排污不符合规定,被起诉人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常环行罚字(2013)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1831万元,并告知了起诉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后起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起诉人在向起诉人催告未果后,遂向常州**民法院申请执行,常州**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新非诉行审字第006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就被起诉人申请执行的常环行罚字(2013)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以上事实已经经常州**民法院确认,现起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江苏大**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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