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坛**源局申请执行金坛市**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坛国土资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坛市**展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金坛市**展有限公司作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金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8日向金坛市**展有限公司送达了决定书。金坛市**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金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金坛市**展有限公司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认定被处理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故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金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坛国土资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申请人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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