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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