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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常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常熟市公安局作出的常公(兴)行罚决字(2015)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8月7日、8月28日用EMS向原告李*邮寄了催交诉讼费通知单(邮寄地址分别是原告李*邮寄行政诉状时信封上所留的联系地址和行政起诉状所列的原告李*住址),但上述两份邮件均被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当预交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其留给本院的联系地址应为法院送达地址,法院向该地址邮寄了催交诉讼费通知单均被退回,视为送达。因此,李*经本院通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视为自动撤诉。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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