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苏州**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鱼志涛与昆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常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昆山**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州市**监督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王**与昆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熟**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张家**保护局与张家港**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王**与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常*及处理此案的涉案涉嫌违法的民警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熟**管理局与倪**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