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昆山**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苏州**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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