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收到起诉人王**的行政诉状,要求依法确认昆山市公安局作出昆公(新镇)行罚决字(2015)1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昆山市公安局作出的昆公(新镇)行罚决字(2015)12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立案,经开庭审理,原告在庭上拒不陈述诉讼请求,无法进行庭审程序。故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张*初字第00183号行政裁定书,对王**作自动撤诉处理。现王**就同一请求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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