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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监督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监督局于2014年6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苏溧)质监罚字(2014)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溧阳市**有限公司作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企业名称发生了变化而未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合计罚没款524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监督局申请执行的(苏溧)质监罚字(2014)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监督局申请执行的(苏溧)质监罚字(2014)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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