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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袁**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坛城执罚字(2014)第1-4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袁**作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袁**送达了决定书。袁**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袁**缴纳罚款400元及加处罚款40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认定被处理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故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坛城执罚字(2014)第1-4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自2015年3月12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不超过400元。

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申请人袁**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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